📌 安夏朵產品體驗官合作辦法 📌
1. 計畫概述
你熱愛護髮、喜歡染髮、愛分享嗎?
我們正在尋找「安夏朵產品體驗官」!這是一個專為 喜愛美髮、樂於分享的朋友 所打造的長期合作計畫讓你每月免費體驗安夏朵髮品,分享你的真實使用心得還能參與品牌內部討論,甚至獲得分潤收益!
這不只是試用產品,更是一場與美髮同好一起成長的旅程!✨
我們正在尋找「安夏朵產品體驗官」!
這不只是試用產品,更是一場與美髮同好一起成長的旅程!✨
✔ 髮型師 / 美業從業者 / 美業經營者
✔ 熱愛美髮 & 護髮的消費者
✔ 喜歡嘗試不同髮色、享受美髮樂趣的人
合作形式
- 自由選擇需要的產品,每月免費提供,使用並分享心得
- 不要求銷售,但你若想賺取分潤,我們也提供專屬折扣分潤連結
2. 合作等級與條件
類別 | 條件 | 每月內容產出要求 |
---|---|---|
基礎夥伴 | 喜歡美髮護髮,樂於分享,在 IG、FB、Blog 或 TikTok、小紅書有公開帳號(不限粉絲數) | 每月至少 1-2 則(影片或圖文) |
進階夥伴 | 互動率高,內容精緻,粉絲數 1,000+,具備一定影響力 | 每月至少 1-2 則高品質內容(影片或圖文) |
專業夥伴 | 美業從業者 / KOL,專業分享能力,粉絲數 3,000+ | 每月至少 1-2 則,並可分享應用案例(影片或圖文) |
- 影片長度:10-60 秒,清楚展示產品效果
- 使用官方 #品牌標籤(#安夏朵 #狠矯色 #補色專家 #髮質修護日記)
- 內容方向:產品使用心得、效果對比、護髮技巧、開箱體驗、矯色補色實測等
3. 你將獲得
合作等級 | 每月免費產品額度 | 你的專屬福利 |
---|---|---|
基礎夥伴 | $500 產品額度 | 優先體驗新品,與品牌一起成長 😊 |
進階夥伴 | $1,500 產品額度 | 參與品牌內部討論,獲得官方曝光機會 |
專業夥伴 | $3,000 產品額度 | 可能獲邀參與品牌活動,成為品牌推薦創作者 |
📌 特別提醒:每月的產品額度僅限當月使用,我們希望讓你即時體驗最新產品,確保最佳效果!(逾期不累計唷~)
4. 內容方向指引
主題類型 | 內容範例 |
---|---|
使用心得分享 | 「這款護色洗髮精真的有效! 我的髮色比平常多撐了兩週!」 |
髮質改變對比 | 「洗護 1 週後,我的髮質從乾燥變超順! 影片給你看變化!」 |
教學類內容 | 「如何用安夏朵洗髮精,讓頭髮柔順不打結?」 |
挑戰類影片 | 「7 天護髮挑戰! 看看我的頭髮從稻草變柔順✨」 |
補色矯色實測 | 「黃髮救星! 用 12 號修正黃髮,搭配 23 號讓色澤更完美!」 |
📌 每月創作主題建議(如:「冬季護髮技巧」、「冷色系髮色護理」)
5. 合作流程
📩 如何加入?
- 填寫報名表(🔗 報名連結)
- 品牌審核資格(約 3-5 個工作天內回覆)
- 收到合作確認通知(內含產品選擇 & 合作須知)
- 加入體驗官官方LINE開始體驗產品,每月分享你的真實心得!
- 每月免費產品發放方式:官方 LINE 專人協助產品選擇,統一使用 7-11 店到店配送,確保方便領取!
- 填寫報名表(🔗 報名連結)
- 品牌審核資格(約 3-5 個工作天內回覆)
- 收到合作確認通知(內含產品選擇 & 合作須知)
- 加入體驗官官方LINE開始體驗產品,每月分享你的真實心得!
- 每月免費產品發放方式:官方 LINE 專人協助產品選擇,統一使用 7-11 店到店配送,確保方便領取!
6. 內容授權 & 活動最終解釋權
📌 內容授權聲明
參與本計畫的夥伴,授權安夏朵可下載並運用合作期間產出的內容素材,包含二次創作(如重新剪輯、排版等)或使用於品牌行銷活動(如社群推廣、廣告投放等),確保內容能達到最大效益。
📌 合作期間與續約權
本合作為長期計畫,安夏朵保留合作夥伴的繼續合作的權利,若合作夥伴未符合合作條件或未達內容產出標準,品牌方有權於隔月終止合作。
📌 活動最終解釋權
本計畫內容及合作期間的相關規則,安夏朵保留最終解釋權,若有未盡事宜,將適時調整並另行公告。
參與本計畫的夥伴,授權安夏朵可下載並運用合作期間產出的內容素材,包含二次創作(如重新剪輯、排版等)或使用於品牌行銷活動(如社群推廣、廣告投放等),確保內容能達到最大效益。
📌 合作期間與續約權
本合作為長期計畫,安夏朵保留合作夥伴的繼續合作的權利,若合作夥伴未符合合作條件或未達內容產出標準,品牌方有權於隔月終止合作。
📌 活動最終解釋權
本計畫內容及合作期間的相關規則,安夏朵保留最終解釋權,若有未盡事宜,將適時調整並另行公告。
💡 如果你熱愛頭髮、喜歡玩髮色,並希望長期體驗優質髮品
歡迎加入「安夏朵產品體驗官」! ✨
本合作為長期計畫,安夏朵保留合作夥伴的續約權利。若合作夥伴未符合合作條件或未達內容產出標準,品牌方有權終止合作,不適合者不得單方面於隔月取消合作。